2026-0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其中,建筑垃圾与工程渣土的处置要求被进一步细化。南方路机为您梳理关键法规要点,解析企业生产运营中的合规要求。
建筑垃圾法定范畴
第五百一十六条要点:
明确建筑垃圾法定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

源头减量与绿色建材
第五百一十七条要点:
建筑工程应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设计、绿色建材,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主管部门职责和个人法定义务
第五百一十八条要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并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等设施、场所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焚烧建筑垃圾。

相关处罚简析: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处5-15日拘留。
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
第五百一十九条要点:
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清运处置要求
第五百二十条要点:
施工单位须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及时清运并按规定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禁止擅自倾倒、抛撒、丢弃建筑垃圾。








多个固废资源化处置项目
助力“无废城市”建设
相关处罚简析: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或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回收利用体系与产品应用
第九百八十二条要点: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并健全回收利用体系;地方应推动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

建筑垃圾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百四十条要点:
施工单位应制定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应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需在场内堆存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相关处罚简析: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或场内堆存未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土方)等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防遗撒措施或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特殊区域禁止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
要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及其他特别保护区域,禁止建设建筑垃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

相关处罚简析: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在禁建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建设建筑垃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处5-15日拘留;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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